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郁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孔德忠与林志荣、谢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忠,林志荣,谢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忠,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林志荣,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雪梅,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孔德忠申请执行林志荣、谢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志荣、谢雪梅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17日,本院依法举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孔德荣与被执行人林志荣、谢雪梅均无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郁法执字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