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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青阳县鸿顺包装厂、刘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青阳县鸿顺包装厂,刘影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26号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余功岳,董事长。被告:青阳县鸿顺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负责人:刘影,该厂总经理。被告:刘影,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鸿顺包装厂、刘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阳县鸿顺包装厂、刘影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阳县鸿顺包装厂、刘影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逢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