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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得才与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才,王连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得才,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农民。被告:王连柱,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才诉被告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得才于2014年9月4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张得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