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得才与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才,王连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得才,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山东省莘县人,农民。被告:王连柱,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得才诉被告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得才于2014年9月4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张得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