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濠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林安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濠法执字第105号移送单位本院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安云,男。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汕濠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安云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审判庭于2014年7月23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安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安云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3000元。期届,被执行人林安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部门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林安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安云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安云现在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汕濠法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锐辉审 判 员 冯启涛代理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