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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闵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057-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系闵某某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蔡某与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闵某某、刘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闵某某、刘某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乾向东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富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