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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冰与姜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陈冰,女,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发,男,45岁,汉族。陈冰与姜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50000.00元及利息29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