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秋英、龙卫军、侯湘利、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王秋英,龙卫军,侯湘利,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英,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卫军,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湘利,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无业,住湖南省安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荷塘交警大队内。法定代表人王照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玲玲,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秋英、龙卫军、侯湘利、株洲市蓝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撤回本案的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海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