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中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施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施某,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单正益、单鸣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张欣、吴丽华。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原审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上诉人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燕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