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玉方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二中行初字第473号原告孙玉方,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周梓岩,男。原告孙玉方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所作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方诉称:因进行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工程建设,被告西城区政府对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孙玉方认为被告西城区政府的征收行为不合法。首先该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其次,该征收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再次,该项目委托评估公司程序也不合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孙玉方认为被告西城区政府的征收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被告西城区政府所作的被诉征收决定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城区政府承担。经查,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孙玉方(乙方)已经于2014年1月1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甲方)签订《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编号为宇宙红平房-06(3)B(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向乙方予以补偿,乙方将协议所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里宇宙红平房6号(3)(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腾空并移交给甲方拆除,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另查明,案外人杨松因不服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二中行初字第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杨松要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孙玉方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协议,并将涉案房屋交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拆除,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孙玉方与被诉征收决定之间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玉方并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另,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已经由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判决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宁代理审判员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