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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青商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成从海与杨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从海,杨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青商初字第0248号原告成从海,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志军(受成从海特别授权委托),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杨卓霞,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从海诉被告杨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从海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从海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成从海已预交),由成从海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