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青商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成从海与杨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从海,杨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青商初字第0248号原告成从海,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志军(受成从海特别授权委托),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杨卓霞,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从海诉被告杨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从海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从海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成从海已预交),由成从海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