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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白晓丽、白冰与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丽,白冰,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白晓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冰,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晓丽、白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白晓丽、白冰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礡审 判 员  刘建增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