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郊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某某,男,43岁。被告侯某某,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