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蒲明智与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明智,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925号原告蒲明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38号院l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勇,总经理。被告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9号院1号楼3层写字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明智与被告北京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宏德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原告蒲明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蒲明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明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明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康 运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