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娟风与被告张红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娟风,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7号原告:吴娟风,女。被告:张红,女。本院受理原告吴娟风与被告张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