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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娟风与被告张红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娟风,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17号原告:吴娟风,女。被告:张红,女。本院受理原告吴娟风与被告张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