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传安与黄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安,黄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安,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振,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颍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车牌号为皖K877**的小型汽车属于被执行人黄振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振名下车牌号为皖K877**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并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