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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赵波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鹏,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赵波,男,生于1975年10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波自然资源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邹如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成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