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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莫朝深、欧坤容、聂锦洪、八观英、聂均平、朱燕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江口镇。被告侯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江口镇。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植连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侯某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向我借款10000元,立下借据,言明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归还;2012年5月16日向我借款3000元,立下借据,言明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归还;2012年5月23日向我借款2000元,立下借据,言明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归还,逾期后,被告没还款,经我多次追讨至今没有还借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其中10000元从2012年5月11日起,3000元从5月16日起,2000元从2012年5月23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资格。2、被告侯某某分别在2012年5月11日、5月16日、5月23日三次立写的《借据》三份,用于证明被告侯某某借款的事实。3、被告侯某某的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被告侯某某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被告侯某某以房贷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份,约定6月10日前还清;2012年5月16日又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元,又立下借据一份,约定一个月内归还;2012年5月23日再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元,再立下借据一份,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三次借款共15000元。三次借款双方均无约定利息。逾期,被告没还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而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其中10000元从2012年5月11日起,3000元从2012年5月16日起,2000元从2012年5月23日起,以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5000元,有其立写的三张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利息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借款15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即10000元自2012年6月11日起、3000元自2012年6月16日起、2000元自2012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偿还给原告李某某。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由被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植连洲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中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