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与泰州远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泰州远洋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02号原告: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号*层*座。法定代表人:秦颖。被告:泰州远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城北物流园区江洲北路719-17号。法定代表人:葛正勤。原告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远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远洋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航隆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