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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孝友与被告朱小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张孝友,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朱小琴,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张孝友与被告朱小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庆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孝友、被告朱小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孝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元旦前相识,被告自称姓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人,未婚。之后,双方进行交往。交往一段时间后,被告又称其叫李娜,南京溧水区柘塘镇人。在原、被告交往期间,原告给被告买了价值850元的香水一瓶、价值550元的护肤品、价值1520元的衣物、价值1630元的耳环一副,给了现金4000元、充300元话费,另外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给被告2000元用于买戒指,于2013年6月12日给被告2000元用于给其母亲买衣服、自己交房租。2013年7月,原、被告分手。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6日期间,被告给原告打过多次电话,原告均未回。2014年2月6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但是打不通。此时,原告意识到被骗了。于是,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见到原告很害怕,要拿刀自杀,原告报了警。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直在骗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至3万元。被告不同意。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0000元。被告朱小琴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份相识,双方处了约半年情人关系。在相处时,被告已告知原告其已结婚,原告说没事。在相处时,被告确实没有告诉原告其真实姓名。被告认可原告给其买了价值850元的香水一瓶、价值550元的护肤品、价值1520元的衣物、价值1630元的耳环一副,给了现金4000元,但原告所称于2013年2月19日给被告2000元用于买戒指,于2013年6月12日给被告2000元无事实根据。2013年7月,原、被告分开。被告从未说过赔偿原告10000多元,而是原告为被告花费10000元左右。被告现在愿意将4000元现金返还原告。对于原告买的物品,如果原告也要,被告可以将尚存的香水、衣服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孝友与被告朱小琴约于2013年1月相识后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张孝友为朱小琴购买了价值850元的香水一瓶、价值550元的护肤品、价值1520元的衣物、价值1630元的耳环一副,充话费300元,另给付现金4000元。2013年7月,张孝友与朱小琴分开。2014年2月6日,张孝友报警,要求朱小琴退还交往期间的相关费用,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朱小琴同意退还4000元,并同意将尚存的香水、衣服还给张孝友,但张孝友认为朱小琴所退数额较少,并且其不同意接受香水、衣服,其要求折价赔偿。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发票、接处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友与被告朱小琴交往期间,张孝友为朱小琴购买的物品及张孝友给付朱小琴的金钱,应视为张孝友对朱小琴的赠予。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张孝友不得撤销。现张孝友主张受朱小琴欺骗,要求退还赠予物,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张孝友主张其受骗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朱小琴自愿退还4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孝友要求朱小琴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孝友4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孝友的其他诉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孝友负担250元,由被告朱小琴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广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