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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岩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金赛娟与金建海、金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赛娟,金建海,金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岩商初字第144号原告:金赛娟,教师。被告:金建海,经商。被告:金丽贤,经商。原告金赛娟与被告金建海、金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赛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海、金丽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赛娟诉称:原告是被告金建海的妹妹,而被告金建海、金丽贤是夫妻关系。2011年4月2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于是原告金赛娟向朋友徐晓芹的舅舅借款10万元转借给两被告金建海、金丽贤,约定月率1.2%计算。借款后两被告本息均未付,而原告无奈只好自己借款向他人支付利息。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于2014年2月10日由被告金建海重新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2014年6月份偿还。借条出具后,两被告仍然本金、利息分文未付。又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建海、金丽贤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户口簿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3、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金建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金建海、金丽贤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金建海、金丽贤未到庭,故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核实,未发现该些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且该些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金赛娟与被告金建海系兄妹关系,被告金建海、金丽贤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1日,被告金建海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借条载明:“自从2011年4月21日金建海向金赛娟借走人民币10万元正(壹拾万元正),至今未还,约定利息为1.2分,特此为据,借款人金建海,2014年2月10日”。出具借条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金建海向原告金赛娟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事实由于其出具的借条证实,本案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金赛娟可以随时向被告金建海、金丽贤主张权利。被告金建海与被告金丽贤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丽贤对该笔借款及利息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建海、金丽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赛娟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1年4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被告金建海、金丽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金建海、金丽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26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