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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魏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13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为向他人借款以偿还债务,遂想通过办理假房产证用于抵押借款。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魏某途经常州市兰陵欧尚超市附近路段,见路边电线杆上有制作假证的广告,遂打电话联系制作假证者,要求按其提供的户籍地的房产证复印件(经查,该房已于2013年1月24日转卖过户给吴高才)制作假的房产证,并约定了制作价格,当日制作假证者即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交给了魏某,魏某支付了200元制作费,后魏某用该假证向魏海军、周某抵押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2月初,魏某又用同样地方式制作了另一本假房产证,并用假证向李某抵押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取证样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档案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2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