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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洪尊贵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1层南A9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尊贵,女,199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露露,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7层829。法定代表人陈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爱芳,女,1988年1月3日出生,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尊贵、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3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洪尊贵在一审中起诉称:洪尊贵发现创锐公司所经营的聚美优品官网团购销售的嘉美公司生产的商品未经许可使用了洪尊贵创作的5幅插画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严重组合修改,赋予与原作品含义不用的主题,并作为商品的主要卖点。同时,创锐公司、嘉美公司的官方微博均对侵权商品的销售活动进行宣传,促销活动的展示中也都使用了侵权商品的侵权图案。创锐公司、嘉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洪尊贵的权益。因此,洪尊贵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嘉美公司赔偿洪尊贵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创锐公司、嘉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嘉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嘉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嘉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侵权之诉,洪尊贵主张嘉美公司生产的家纺产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创作的插画作品,创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销售了上述产品,据此认为创锐公司、嘉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现嘉美公司为证明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提交了该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本案另一原审被告创锐公司提交的证据则显示该公司不仅登记注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实际办公地亦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在原审被告之一创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嘉美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嘉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嘉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洪尊贵的主要目的是让嘉美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应由嘉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嘉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洪尊贵、创锐公司对于嘉美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洪尊贵系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创锐公司、嘉美公司赔偿洪尊贵经济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创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嘉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