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辖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鹏椋大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鹏椋大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辖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椋大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何跃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尧,搞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北京鹏椋大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5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依据原告(被上诉人)就被告(上诉人)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即使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也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所签《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协商不成可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被上诉人的诉求是撤销合同,不涉及本案标的额。故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具体、唯一,故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