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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鑫与射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射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黄鑫。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者淼,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鑫诉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鑫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