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冯晨与李浩然、王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晨,李浩然,王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1号原告:冯晨,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浩然,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琪,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冯晨与被告李浩然、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告李浩然、王琪200万元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亳州市林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311国道北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担保财产)。现本案(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冯晨亦申请执行此生效判决,2014年9月15日冯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亳州市林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311国道北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冯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亳州市林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区311国道北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