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科技创业园二期44号。法定代表人:张迪,该公司总经理。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3)泽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31日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款项的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经查询相关银行,被执行人张学军、张友智无存款余额信息。于2014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洪泽龙膜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4月8日,估价报告送达,评估价格为370800元,5月16日进行了拍卖,流拍。2014年7月10日,权利人申请以物抵债,抵债价格为拍卖底价,抵债价格为370800元。经过未执行到位8699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抵押物抵债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商调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