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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物业)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和物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和物业诉称,被告杨某某是我物业公司服务的邢台市凯旋城小区18号楼2单元402室业主。自2012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1386元,在此期间,原告也曾派人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交纳,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小区业主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跟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尽快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86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是真的,我确实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没有交物业费。但是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我对原告的服务不满。小区绿化带的草都死光了,都剩下杂草了,除了原来小区种的树,剩下的业主私自乱种树,乱种花,小区集中防盗系统没有用过,小区的音箱也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一楼住户都在从自己家外面的空地上种菜、开路。我们家的车被撞了,监控看不清,我们对门也是这样的。小区地下室被盗好几次了。家里墙皮老是掉,家里还有蚂蚁。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是邢台市桥西区凯旋城小区18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原告顺和物业于2011年9月1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凯旋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并承担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被告杨某某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拖欠物业费共计1386元。以上内容由凯旋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两份、凯旋城物业收费表及法庭庭审情况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顺和物业于2011年9月1日与凯旋城小区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并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杨某某就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诉称被告欠缴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物业费,被告杨某某予以认可。被告杨某某称被告对原告的服务不满,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杨某某应当缴纳欠缴的物业费1386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8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签收判决收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