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蒲卫国,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昌岩,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江正。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李明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原告李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9429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明诉被告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伟附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