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仁喜与高春林、周春堂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喜,高春林,周春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李仁喜,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春林,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周春堂,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喜诉被告高春林、周春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主动撤回对被告高春林、周春堂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仁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