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9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孟桂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桂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9351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写字楼4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杰,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君,女,1989年4月8日出生。被告孟桂兰,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桂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