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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76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青。委托代理人张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上海环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计人民币71.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