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何华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何树鸿,何华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曾用名何树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何树鸿的诉讼代理人苏志聪,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华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新兴县东成镇布午都律村2队**号,捕前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树焕,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华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何树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8日、7月2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5日、8月4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恢复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何树鸿的诉讼代理人苏志聪、被告人何华强及其辩护人林树焕、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13时许,何树鸿因其兄长何树长与被告人何华强之间的感情纠纷,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处截停被告人何华强所驾驶的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被告人何华强就放下车门玻璃窗,两人便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被告人何华强后指着何树鸿对其车上的人大叫“下去打佢(他)”,马上有两男青年手持西瓜刀从被告人何华强的车上冲下来,追斩何树鸿和在场的李文杰,接着又有两、三名男青年从被告人何华强的车上冲下来,加入追打何树鸿和在场的李文杰,最终致何树鸿和李文杰背部被刀砍伤,之后该几名男青年均上了被告人何华强所驾驶的上述车辆由被告人何华强搭载他们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文杰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何树鸿的损伤程序被评定为轻伤。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何新强驾驶证照片、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害人何树鸿、李文杰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叶杰仁、彭绍雄、傅绍桂、伯海于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彭效良、何建秋、何国兴、何政道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新公(司)鉴(法)字(2012)第85、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何华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华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因被告人何华强以上犯罪行为遭受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800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50000元、营养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1336540.69元。为此请求被告人何华强赔偿15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因被告人何华强以上犯罪行为遭受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418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14000元、营养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760066.13元。为此请求被告人何华强赔偿800000元。被告人何华强辩解及答辩称:何华强驾车离开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时,遇何树鸿带着5-6人围截其车辆,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而当时车上只有李俊勇、区伟庆二人,后见有人与何树鸿等人对打,其中两人是从酒楼外面进来,其他人哪里来不清楚;何华强见状就驾车离开,但出到停车场外又被何树鸿的人截停一次,之后直接驾车离开到了广州;期间,肯定没有人上过车,不清楚李俊勇、区伟庆何时下车,只是去广州途中到一加油站停车时车上已没有其他人。起诉书的指控均不是事实。何华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李文杰、何树鸿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李文杰、何树鸿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李新林、林树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叶杰仁和李文杰、何树鸿首次作证、陈述以及起诉书指控,是有4-5名男子从何华强的车上下来;李俊勇、区伟庆现已一致证实案发前两人在何华强的车上,即何华强的车上当时就有7-8人,但两人第二次作证时说“没有看到其他人”,不符合常理;两人在首次作证时说“何华强车上只有何华强及两人”,客观真实;何华强庭审时陈述,李俊勇坐在副驾驶座,区伟庆坐在后排座位,因两人与何华强是朋友关系,这陈述符合常理。叶杰仁首次作证说到“案发前其在何树鸿、李文杰后面,见何树鸿走到何华强车旁拍驾驶室车门”,这与李俊勇、区伟庆第二次作证时说到“见到何树鸿,知道其与何华强有矛盾,怕发生打架而不想留在现场”基本一致,即是何树鸿截停何华强车时,与李文杰、叶杰仁同在场,3人应能清楚地看到李俊勇、区伟庆下车离开的过程,但在陈述、作证时故意对此进行了隐瞒。何树鸿在陈述中曾表明认识李俊勇、区伟庆,并能辨认其照片,但在辨认中又竟然辨认不出两人,事实上两人是当着其面下车的,可见何树鸿陈述前后矛盾,明显在说谎话。叶杰仁作证时依次说“何树鸿、李文杰是被何华强带来的4名男子用砍刀砍伤的,其中1名从副驾驶座下来,后来又下来3名”,“有两名青年仔持大西瓜刀从何华强车上冲下来,后又来了两名持铁通的青年仔参与追打”,“见从副驾驶座下来的1名男子用手挟持何树鸿往车后拉,又见从车上下来3名男子,有2名男子持砍刀,后来4名男子均上了何华强的小车,车就快速逃跑出停车场”,“斩人的都是从何华强车后座下来的”。何树鸿依次陈述“见2名男子从何华强的车下来扑向何树鸿,其中1人框着何树鸿脖子按倒在地,后见有2同伙持刀追砍何树鸿等人,共有4-5人追砍何树鸿等人”,“只见到两人砍何树鸿,其他没有留意”,“两名持刀人是从何华强车后座下来”,同时否认见到李俊勇、区伟庆在场及下车经过。叶杰仁与何树鸿是亲戚,两人的证言及陈述相比较,叶杰仁多次改变证言的目的显然是要与何树鸿陈述保持一致,故不能排除2人串通作证、陈述的嫌疑,叶杰仁证言不能完全采信,但其说到“从何华强小车副驾驶座下来的1名男子用手挟持何树鸿往车后拉”是可信的。梁世枢作证时说到“其在案发现场,见从强仔车副驾驶座、后排各下来1名持大砍刀的男子,向截车的两人斩,其两次大喝:“不要打架”;梁世枢既然在案发现场,应该看到李俊勇、区伟庆下车过程,其没有对此作陈述,又没有听到何华强说“下去打他”、“揍他”之类的话,其证言亦与其他证言相互矛盾,故存有可疑及不符合常理。起诉书指控案发起因是“何树鸿因兄长何树长与何华强之间的感情纠纷”,但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也没有就此向何树长等人进行侦查。李文杰的陈述、叶杰仁的证言,指证何华强说过“下去打他”、“揍他”之类的话,但李文杰是何树鸿的工人、叶杰仁是何树鸿的姐夫,与何树鸿有利害关系,其陈述、证言可信程度低,不能贸然采信;而目睹案发过程的梁世枢证实没有听到何华强说过以上说话,明显与其他言词证据对立;假如何华强车上有刀手,其应该说“下去砍他”、“杀他”,现李文杰、叶杰仁指证何华强说“下去打他”、“揍他”,这明显不符合情理。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装有摄像头,范围能覆盖整个停车场,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提取案发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是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主因;而公诉机关提供关于视听资料提取的说明,未能对案发时为何没有及时调取作出合理解释,亦没有收集以上酒楼是否有购买及安装摄像头的证据来佐证,故不能采信。现场勘查材料记述现场有三组血迹,但侦查机关未作提取,亦未与李文杰、何树鸿血型进行比对,使得血迹是否为其他人所留下存疑。侦查机关至今未抓获致李文杰、何树鸿受伤的凶手,亦未查获作案使用的凶器,且何华强也不认罪。何树鸿与何华强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或纠纷,其纠集他人截停何华强车辆,挑起事端,对案发存有责任。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宣告何华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12时50分许,何树鸿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处,与驾驶一辆丰田牌汉兰达型黑色越野车的被告人何华强相遇,双方在该车驾驶座侧门处(其中被告人何华强坐在驾驶座上,何树鸿站在车外)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被告人何华强后指使其车上的人下车殴打何树鸿,即有几名男子从其车上相继冲下来,其中两名男子持刀追斩何树鸿和在场的李文杰,其他男子同时亦加入追打两人;最终,致何树鸿李文杰均被斩伤。之后,该几名男青年均上了被告人何华强所驾驶的上述车辆,由被告人何华强搭载离开现场。李文杰、何树鸿受伤后,被送新兴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中李文杰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18005.89元,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门诊继续治疗、定期复查胸片了解积液情况,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侧第8-9肋开放性肋骨骨折、左下肺裂伤等;何树鸿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4038.27元,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出院后休息2周、门诊继续治疗,诊断为伤至右胸背部软组织裂伤(伤口长约20㎝)。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文杰背部开放性损伤、左侧2条肋骨骨折、左胸部开放性血气胸、左肺上叶不张、左肺下叶破裂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评定为重伤;何树鸿右背部创口长13.5CM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评定为轻伤。李文杰其后自行委托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为构成Ⅹ(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日,营养时间60日,护理时间60日。李文杰为农村居民,何树鸿为城镇居民;两人均未提供各自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员及其收入、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到庭。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叶杰仁于2012年3月7日12时57分致电新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何树鸿、李文杰于当天12时50分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内被何华强带来的4名男子用砍刀砍伤,何华强与4名男子已驾车逃跑了;新兴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1日对此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明:何华强于1971年8月9日出生,已达到指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何新强驾驶证照片,证明:新兴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何华强决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登记网上追逃,于2013年10月9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多宝派出所协助下,在黄沙大道8号逸翠湾A7栋2405房抓获何华强;何华强被抓获时自称是何新强,并持有何新强的驾驶证,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4、说明,证明: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在案发当天处警时,已经对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停车场进行勘察,没有发现中心现场有摄像头。(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杰仁的证言及辨认材料,⑴于2012年3月7日17时11分至18时35分在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作证,证明:何树鸿是叶杰仁舅仔,李文杰是何树鸿的朋友,何华强与何树鸿是表兄弟。叶杰仁与何树鸿、李文杰于2012年3月7日12时50分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饮完喜酒就从大厅步行到停车场内,其中何树鸿、李文杰走在前,叶杰仁走在后;叶杰仁见到何树鸿走到何华强的小车旁拍驾驶室的车门,何华强就放下车门的玻璃窗,听到何华强用普通话说了一句“揍他”的话,又见到从何华强车上副驾驶室处下来1名男子用手挟持着何树鸿向车后拉,叶仁杰就走到何树鸿身边,再见到从何华强车上下来3名男子,其中2名男子手持砍刀,1名男子即挥刀砍向何树鸿背部一刀,1名男子欲砍叶杰仁被叶杰仁避开了,此时又见有2名男子空着手从停车场门口处走进来,接着发现李文杰背部被砍了一刀,肺也裸露了部分出来,没有看到其被砍过程;从何华强车上下来的4名男子之后就上了何华强的车,快速驶离现场;从停车场门口处走进来的2名男子是谁,做了什么均不清楚。叶杰仁就驾车将何树鸿、李文杰送往新兴县人民医院救治。何华强的车是黑色商务车。⑵于2013年10月21日15时0分至16时10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叶杰仁与何树鸿、李文杰于2012年3月7日12时50分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饮完喜酒就从大厅步行到停车场内取车,其中何树鸿、李文杰走在前;何华强此时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汽车来到,何树鸿就上去拍打何华强车驾驶室的车门,叫何华强停车;何华强停车后便放下车门的玻璃窗,双方发生了争吵及推扯;何华强后用手指着何树鸿大叫一声“打佢”,就有2名手持大西瓜刀的青年仔从何华强车上冲下来,砍向何树鸿与李文杰,致两人背部均至少被砍一刀;叶杰仁见状就闪开,又见不知道哪里来的2名手持铁通的青年仔加入追打何树鸿与李文杰;何华强期间一直坐在主驾驶座上没有下车,以上4名青年男子后来均上了何华强的汽车,由何华强搭载离开现场。何华强与何树鸿兄长何树长之妻有染,何树鸿当日就是因此去质问何华强的。②叶杰仁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华强。⑶于2014年6月18日11时05分至11时37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叶杰仁认识李俊勇、区伟庆;打伤李文杰、何树鸿的人,都是从何华强驾驶的车后座上下来的。②叶杰仁经对二组分别混合有李俊勇、区伟庆等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没有从何华强车上下来的人。2、证人彭绍雄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于2013年10月22日15时45分至16时35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彭绍雄于2012年年初的一天,到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赴建廷皮具城开张宴席,于13时许与“小飞”共同离开,见“强仔”正与何树鸿在打架,“强仔”后对其驾驶来的丰田牌黑色汉兰达吉普车叫了一声“还不下车打(大概意思)”,就有4-5名男子从“强仔”的车上下来,其中2名男子手持砍刀冲过去分别殴打何树鸿及其一朋友,何树鸿背部被砍伤,其朋友不在视线范围,不清楚其伤情。“强仔”等人之后上了那辆吉普车,由“强仔”驾车搭载离开。②彭绍雄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强仔”是何华强。3、证人傅绍桂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于2013年10月17日9时0分至10时10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傅绍桂于2012年3月7日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温敬昌的公司开张宴席后来到停车场取车,见何树鸿与坐在一辆丰田牌黑色轿车驾驶座的“阿强”在争吵,当时傅绍桂距离两人约5米,其后听到“阿强”指着何树鸿大叫一声“下车打佢”,之后从“阿强”车上后排冲下2名手持西瓜刀的青年仔,追斩何树鸿及其身边一朋友,其中何树鸿背部被斩中,其朋友身体亦被斩中,斩人的2名青年仔后折回“阿强”的车上,由“阿强”驾车搭载他们离开车场。傅绍桂期间的注意力集中在何树鸿被斩方面,且现场当时比较混乱,故没有留意是否还有其他人加入追斩。②傅绍桂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阿强”是何华强。4、证人伯海于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于2013年10月22日16时25分至17时18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伯海于于2012年3月一天的中午,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宴会后来到停车场取车,见何树鸿与其老表在争吵并推扯,后突然从何树鸿老表车上下来2名持刀的青年仔,追斩何树鸿及其身边的另一人,接着又下来2-3人(具体人数不能确认);何树鸿及其身边的人均被斩中背部。斩人的人后上了何树鸿老表的车,由何树鸿老表驾车离开。伯海于期间没有留意何树鸿老表有没有下车。②傅绍桂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树鸿老表是何华强。5、证人彭效良的证言(于2013年10月22日15时52分至16时42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证明:彭效良于2012年3月一天13时许,与朋友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大厅吃饭,而彭绍雄、“小飞”在邻桌;彭绍雄、“小飞”吃完饭离开约10分钟,就回来说树鸿被人砍了;彭效良过了几分钟就行到停车场准备取车,见何树鸿及一男子被砍伤,有2名手持砍刀的男子背对着彭效良跑向一号牌为“粤A”字头的小轿车,并上了该车逃离现场。6、证人何建秋的证言(于2013年10月22日15时30分至16时19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证明:何建秋于2012年3月一天13时许,正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一宴会,听彭绍雄说何树鸿与何华强打架了,后就去了停车场,见何树鸿与一青年人背部均被刀砍伤。7、证人何政道的证言(于2012年3月19日16时10分至16时55分在新兴县人民医院作证),证明:何政道是新兴县人民医院医生,于2012年3月7日14时许收治2名男子,其一叫李文杰,其左背部第7-9肋间见一长约20CM的斜行伤口,直破入胸腔,皮缘齐整,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侧第8-9肋开放性肋骨骨折;其一叫何树红(鸿),见右胸背部第6-8肋间有一长约20CM斜行伤口,皮缘齐整。8、证人何国兴的证言(于2013年6月6日15时41分至17时11分、2013年10月30日15时0分至15时35分分别在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证明:何树长、何树鸿是兄弟,其父亲与何国兴亡妻是堂兄妹,何华强是何国兴大儿子;何树长因怀疑其妻与何华强有染,而致双方存有矛盾。何华强自何国兴再婚后就与何国兴没有联系。何华强在何树鸿被打后,曾用电话与何国兴联系过,讲何树鸿拦截并且打砸其车后,在何华强车上的朋友下车去打了何树鸿,打完后再上到何华强的车离开,何华强没有下车打何树鸿,其怕受牵涉而一直不敢回家。(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文杰的陈述及辨认材料,⑴于2012年3月9日16时20分至17时42分在新兴县人民医院的陈述,证明:何树鸿是李文杰的老板。两人于2012年3月7日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宴席后,到停车场准备取车离开,李文杰见走在前的何树鸿直接走向停车场内的一丰田牌黑色越野车,与该车驾驶座上的男子打了一声招呼,但双方没有说到几句就听到那男子用普通话说“下去干掉他”,然后见该越野车下来2名手持砍刀(西瓜刀)的男子冲向何树鸿、李文杰,李文杰即对何树鸿说“他们有刀,跑啦”,而自己就往自己方车辆的方向跑去,但没有跑出几步就感觉背部被打一下,直至跑到自己方车辆处时,才发觉后背部剧痛,流了很多血,又见何树鸿已跑到另外一侧站着,上衣已被血染红,而持刀2男子后跳上那辆越野车逃跑了。两人后由在场的何树鸿姐夫送到医院救治。李文杰没有听清何树鸿与越野车上的男子说话内容,期间还感觉到停车场门口通道方向也进来过一个人冲向何树鸿、李文杰。⑵于2013年10月18日15时0分至16时09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陈述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李文杰见何树鸿与驾驶一丰田牌黑色越野车的男子争吵,并相互推扯,后越野车上的男子指着何树鸿大喊“下车打佢(他)”,就有2名持西瓜刀的男子从越野车上冲下来追斩何树鸿与李文杰,后又有1或2名男子冲过来,最终致李文杰后背被斩了一刀,何树鸿身体亦被斩中,均流了很多血。驾驶越野车的男子自始至终没有下过车,斩人的人后上了该越野车由该男子搭载离开。驾驶越野车的男子是本地口音,之前陈述其说普通话,可能是因为当时被斩伤了没有听清楚,现才回想到。听何树鸿说,是因其大哥何树长与驾驶越野车的男子之间的事(具体何事不清楚),而与该男子发生争吵。②李文杰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驾驶越野车的男子是何华强。2、被害人何树鸿的陈述及辨认材料,⑴于2013年3月8日9时20分至11时15分在新兴县人民医院的陈述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何树鸿与何华强是表兄弟。何树鸿与李文杰于2012年3月7日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新兴县皮具商会会长公司开张宴席后到停车场取车,见何华强驾驶一灰黑色汉兰达轿车出来,就向何华强打招呼,何华强摇下车窗并对车厢内的人讲了一句“打他”或“揍他”之类的说话,接着何华强的车上下来2名男子扑向何树鸿,其中一人框着何树鸿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此时其感觉背部被打了一下,于是就拾起一块小瓷砖扔向对方,但没有扔中,又见对方有人从何华强的车上拿出西瓜刀分给同伙,共有4-5人追砍其及李文杰,其中有2人持刀,而何华强一直没有下过车;何树鸿背部右侧被砍伤,李文杰背部左侧被砍伤;因当时有人用东西掷砍人的人,他们就上了车逃离了。何树鸿与李文杰后由叶杰仁送到医院救治。何树鸿与何华强没有矛盾纠纷,其问过何华强为何要叫人砍他,何华强说“我迟早要找人劈你”。②何树鸿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华强。⑵于2012年3月9日16时45分至17时15分在新兴县人民医院的陈述,证明:何树鸿与李文杰于2012年3月7日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吃完饭后到停车场取车,见何华强驾车出来,就向何华强挥手示意,而何华强停车,何树鸿上前伸手拍何华强的车驾驶室侧面窗口,何华强摇下车窗并用普通话向后车厢讲了“揍他”或“干他”之类的说话,后就有2名男子从何华强车上下来扑向何树鸿,期间对方共有至少5人,其中4人追斩何树鸿、李文杰,而何华强一直坐在其车驾驶座没有下车;何树鸿被砍了一刀,李文杰亦被砍伤。⑶于2013年10月16日14时50分至15时52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陈述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何树长与何树鸿是兄弟;何树长因何华强与其妻子有交往,曾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一次宴会上打了何华强,何树鸿因此与何华强有恩怨。何树鸿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新兴县皮具商会会长公司开张宴席后,在停车场见到何华强驾驶一灰黑色丰田牌汉兰达车出来,就伸手拦截下何华强的车,何华强亦摇下车窗,何树鸿就质问何华强与何树长为何发生冲突,何华强反问何树鸿是否见到,于是两人就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扯,后何华强指着何树鸿大叫一声“打佢(他)”,就见从其车后排下来2名持西瓜刀的男青年追砍何树鸿、李文杰;何树鸿期间没有留意到是否有其他人参与追斩,而何华强一直没有下过车。斩人的男青年后上了何华强的车,由何华强搭载离开。当时有叶杰仁、傅绍桂等一些商界人士在场,其中傅绍桂距离较近,其他人的名字一时记不起。②何树鸿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何华强。⑷于2014年6月18日10时05分至27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陈述及其后的辨认材料,证明:①何树鸿认识李俊勇、区伟庆。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处打伤何树鸿、李文杰的人,均从何华强车上后座下来。何树鸿在何华强车上以及现场均没有见到过李俊勇、区伟庆。②何树鸿经对二组分别混合有李俊勇、区伟庆等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照片中没有从何华强车上下来的人。(四)鉴定意见。1、新公(司)鉴(法)字(2012)第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部位照片,证明: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文杰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左背部开放性损伤、左侧2条肋骨骨折、左胸部开放性血气胸、左肺上叶不张、左肺下叶破裂,医院开胸行左肺破裂修补术治疗的损伤,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文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2、新公(司)鉴(法)字(2012)第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部位照片,证明: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树鸿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右背部创口损伤长13.5CM,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何树鸿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华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材料:⑴于2013年10月9日19时21分至20时09分在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供述和辩解:何华强于2012年3月上旬一天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新兴县皮具商会会长的公司开张宴席后,到停车场取车行驶至出口处,被何树鸿等5-6名男子持砖头、棍棒、砍刀截停并打砸车辆,后见有2名男子从酒楼内冲出与之对打,其因害怕就驾驶车离开了。何华强只认识何树鸿,没有留意与何树鸿对打的2名男子持什么工具。何华强与何树鸿的父辈有矛盾,两家庭因此亦有矛盾,何树鸿的兄长何树长为此于半年前曾打伤过何华强头部。⑵于2013年10月23日15时01分至16时10分在新兴县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何华强于2012年3月上旬一天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新兴县皮具商会会长公司开张宴席后,到停车场取了自己的丰田牌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往出口处行驶时,遇何树鸿上来拦截,并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此时见2名不认识的青年仔从酒楼跑出来打何树鸿;不知道该2名青年仔因何打何树鸿,没有看清其持什么工具、如何打何树鸿,不知道他们如何离开;何华强趁乱驾车离开上述停车场,期间车上只有何华强一人,没有留意有没有人上过其车,但一直均没有人下过其车。何华强与何树鸿之间没有矛盾。⑶于2013年11月11日16时01分至28分在新兴县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与以上2013年10月9日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⑷于2014年6月14日16时0分至45分在新兴县看守所的供述和辩解:何华强驾驶丰田牌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被截停时,车上有何华强、李俊勇、区伟庆3人,至离开停车场没有人从其车上下来过,也没有人上过其车。至于为什么之前均供述只有自己一个人在车上,认为在庭审时及现场讲的都是事实。二、被害人李文杰、何树鸿提供的证据。(一)书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收费收据、证明,证明:⑴李文杰于2012年3月7日13时20分被送至新兴县人民医院救治,至27日出院,诊断为刀砍伤致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侧第8-9肋开放性肋骨骨折、左下肺裂伤等,行左下肺裂伤修补及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出院后休息1个月、门诊继续治疗,共需医疗费18005.89元。⑵何树鸿于2012年3月7日13时10分被送至新兴县人民医院救治,至14日出院,诊断为刀砍伤至右胸背部软组织裂伤,行右背伤口清创缝合术,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出院后休息2周,共需要医疗费4038.27元。(二)鉴定结论。广中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文杰构成Ⅹ(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日,营养时间60日,护理时间60日。三、被告人何华强方提供的证据。证人苏桂好的证言,证明:苏桂好是何树长的妻子,其与何华强没有不正当关系。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人证言并经庭审质证:1、证人梁世枢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于2014年6月23日15时30分至16时25分在新兴县皮具协会办公室作证及其后辨认笔录,均没有签名确认,笔录注明“身份敏感,不适合在笔录签名”,有侦查人员2人签名),内容:⑴梁世枢于2012年3月一天13时许,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一宴会后来到停车场取车,见“强仔”驾驶的一黑色轿车被两男子截住并不停拍打车窗,从“强仔”车副驾驶座及后座各下来1名持大砍刀的男子向截车两男子斩;梁世枢即喝一声“不要在这里打架”,后见截车两男子被斩中,其与其他人又喝令不要打架,斩人的两男子就上了“强仔”的车,由“强仔”驾车搭载离开停车场。⑵梁世枢在一组混合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强仔”是何华强。2、证人李俊勇的证言,⑴于2014年4月21日10时12分至11时0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内容:李俊勇与区伟庆于约两年前一天中午,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皮具商会会长的公司开业宴会后,乘坐何华强的汽车离开,当时车上只有何华强、李俊勇与区伟庆三人;何树鸿与2-3人在停车场处拦住何华强的汽车,说不关李俊勇、区伟庆的事,叫两人下车;两人知道何华强与何树鸿兄弟之间有矛盾,不想参与其中,就下车并即各自离开福临门酒楼,没有看到之后发生的事情,只是后听皮具业的人讲何树鸿被何华强打伤了。⑵于2014年6月16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内容:李俊勇与区伟庆坐上何华强驾驶的汉兰达轿车,但何华强尚未开动该车时,见到何树鸿,因两人知道其与何华强之间存有矛盾,怕发生打架,故不想在场,就下车并即各自离开福临门酒楼,不知道之后发生的事情,只是后听人讲何树鸿与何华强发生了打斗。李俊勇记得何华强车上只有何华强,有没有其他人其没有留意。⑶于2014年6月27日15时30分至16时15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证明:李俊勇前两次作证,后次证言最客观全面,故其证言以后次为准。3、证人区伟庆的证言,⑴于2014年4月21日15时20分至16时10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内容:区伟庆与李俊勇于2012年3月一天,在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参加完皮具商会会长的公司开业宴会后,乘坐何华强的汽车离开,当时车上只有何华强、李俊勇与区伟庆三人;何树鸿与几个人在停车场处拦下何华强的汽车,并叫两人下车;因何华强与何树鸿兄弟之间有矛盾,两人不想惹事,就下车并即各自离开福临门酒楼,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只是后听皮具业的人讲何树鸿被何华强打伤了。⑵于2014年6月14日11时40分至12时5分在新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证,内容:区伟庆记得与李俊勇上了何华强的汽车,但刚上车不记得是因为什么就马上下了车,搭乘其他的车辆离开;因为事情过去了两年,已记不起当时的情况,其所讲以此次为准。被害人何树鸿还提供以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医疗费单据,内容:何树鸿于2012年3月6日在新兴县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23.30元。被告人何华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以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报警回执,内容:何华强于2011年5月16日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歧派出所报警。2、诊断证明书,内容:何华强因头皮裂伤于2011年5月14日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就诊,主诉因酒后受伤,于19日又诉被人用玻璃瓶击伤。3、维修费发票,内容:何华强于2012年6月30日为粤A****号车辆支出维修费940.17元。4、照片,内容:新兴县新城镇福临门酒楼停车场有摄像设备(自述照片形成于第一次庭审即2014年2月19日之后)。对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采信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公诉机关提供证人梁世枢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未经梁世枢核对确认,不予采信;提供证人李俊勇、区伟庆的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提供2012年3月6日的医疗费单据,与案件没有关联,不予采信。被告人何华强方提供的报警回执没有报警事由内容,诊断证明书记载主诉受伤事由前后矛盾,维修费发票载明维修费产生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三个多月,无其他证据印证与本案相关联,照片形成时间在2014年2月19日之后,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客观现状,且与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不一致,不予采信。控辩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联,予以采信。对被告人何华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何华强指使其车上人员持刀将李文杰斩致重伤,将何树鸿斩致轻伤的事实,有证人叶杰仁、彭绍雄、傅绍桂、伯海于的证言、书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鉴定结论新公(司)鉴(法)字(2012)第85、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李文杰、何树鸿的陈述等直接证据以及证人彭效良、何建秋、何政道的证言等间接证据证实,虽其中言词证据之间的细节问题不是完全吻合,甚至同一人前后言词证据之间的细节问题亦是不完全吻合,但这是符合言词证据的特点,而其内容能够共同指向以上事实,并能够与全案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故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华强应对其以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何树鸿与被告人何华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的原因,但争吵、推扯是不足以诱发或者引发、推动被告人何华强对被害人李文杰、何树鸿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况且被告人何华强当时已安排有直接实施伤害的人员及准备了刀具,故被害人李文杰、何树鸿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综上,被告人何华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强指使其车上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华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华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何树鸿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主张的医疗费18005.89元,有医疗费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其为农村居民,而未提供自己的收入和护理人员及其收入的证据,误工费、护理费应参照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9744元/年计算;其住院20天,出院后休息1个月即30天,故误工时间为50天、护理时间为20天;中天司法鉴定所作出误工时间为90天、护理时间60天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即误工费为2704.66元(19744元/年÷365天×50天)、护理费为1081.86元(19744元/年÷365天×20天×1人),对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凭医疗费单据结合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核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的医疗费是4038.27元,对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其为城镇居民,而未提供自己的收入和护理人员及其收入的证据,误工费、护理费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0226.71元/年计算;其住院7天,出院后休息2周即14天,故误工时间为21天、护理时间7天,即误工费为1739.07元(30226.71元/年÷365天×21天)、护理费为579.69元(30226.71元/年÷365天×7天×1人),对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但根据其受到伤害的情况,确实均需要必要的营养,本院酌定李文杰的营养费为2000元,何树鸿的营养费为1000元。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属伤残赔偿金的范畴,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项目,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均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的经济损失共24792.4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的经济损失共7707.03元,依法应由被告人何华强予以赔偿。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何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24792.4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赔偿人民币7707.03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树鸿。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杰、何树鸿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善伟审 判 员 陈来昌人民陪审员 梁翠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冼慕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