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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加田与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田,刘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875号原告李加田,男,汉族。被告刘晓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田诉被告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田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原告李加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开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