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超群与黄仲坤、王婷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超群,黄仲坤,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144号原告林超群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仲坤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婷婷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群与被告黄仲坤、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价值人民币24388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林超群、担保人林宏源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仲坤、王婷婷价值人民币24388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超群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号大洋鹭洲D19#楼03联排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林宏源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天骐路××#楼××单元及××层21附属间(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肖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