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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林远智与陈生、沈祖国、邓永满、黄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智,陈生,沈祖国,邓永满,黄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51号之二原告:林远智,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陈生,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沈祖国,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邓永满,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黄燕红,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智诉被告陈生、沈祖国、邓永满、黄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远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1元,由被告陈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东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