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新持与刘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持,刘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持,男,生于1949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明宇,男,生于1995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持与被执行人刘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明宇现在淄博市技师学院电气工程系上学,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