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中法立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与赖雪连、赖书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赖雪连,赖书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立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赖雪连,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赖书天,男,汉族。上诉人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按其他非财产案件缴费标准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2014年8月15日,本院向其发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尚需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3.03元。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二审案件受理费复核申请。本院经复核发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复核通知书》,明确告知其:由于合同的内容涉及金钱、财物,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对整个合同的审查,确认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势必影响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涉及到对财产的处理,属于财产案件。该类案件在诉讼请求中不一定有具体争议金额,应以合同中涉及的标的额计算诉讼费。要求其还需预交18243.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的诉讼费用的计算正确,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3.03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时至今日无履行该缴费义务。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在明知不按期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情况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按期补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洁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