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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许夫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夫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第151号罪犯许夫中,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中寨村*****号,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丽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夫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夫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夫中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许夫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夫中予以假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