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立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吴金海、马昌生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立字第00008号起诉人吴金海。起诉人马昌生。起诉人康顺英。起诉人饶忠秀。起诉人张文印。起诉人李大海。起诉人张方武。起诉人谭天贵。起诉人付士洪。起诉人郭长富。起诉人饶中芝。起诉人王自秀。起诉人郭桂有。本院收到起诉人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的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征收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撤销上述行政行为,责令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对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重新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供选择,诉讼费用由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承担。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作出了所诉行政行为。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起诉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要求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对此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并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湖北省十堰市移民局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金海、马昌生、康顺英、饶忠秀、张文印、李大海、张方武、谭天贵、付士洪、郭长富、饶中芝、王自秀、郭桂有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明军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