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570号��告:何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