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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91号。法定代表人吴宗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板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桂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辖初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实际履行地不在苏州工业园区,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也不在苏州工业园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供了采购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销售发票签收单等证据。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9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现苏州工业园区方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