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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寻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6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刘某某6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