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寻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寻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6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刘某某60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