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金田与被执行人李樊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田,李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田,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住榆林子街北环路电管所对面,农民。被执行人李樊民,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住榆林子街北环路农贸市场北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田与被执行人李樊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樊民履行了(2014)正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