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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李荣平、黄显群社抚费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荣平,黄显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遵义县计生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1647-6。法定代表人涂永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时利,遵义县山盆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李荣平,男。被执行人黄显群,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遵县法行非字第2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李荣平、黄显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荣平、黄显群履行法律文书款21612.00元、承担执行费224.00元,合计21836.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已离家外出,去向不明,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遵义县计生局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县法行非字第25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贵强审判员  税昌龙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信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