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大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智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秦某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8日在浙江省义乌县登记结婚。秦某某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某、秦某某在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赵某某、秦某某至上海生活,双方因购房等家庭经济事务产生分歧和矛盾。赵某某曾于2013年初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同年2月原审法院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4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故于2014年1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与秦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夫妻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谅解。赵某某、秦某某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较长时间里双方也能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故赵某某、秦某某一定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赵某某、秦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更应珍惜这段婚姻,悉心照顾彼此,给彼此一个安享晚年生活的机会。现从赵某某、秦某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某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秦某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生育,未建立亲密的夫妻感情。自2009年初双方即开始分居至今,现彼此之间已经彻底丧失信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准离婚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秦某某则辩称:双方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婚姻,感情较好,而且现在双方年事已高,需要相互照顾,故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自主恋爱而结合,结婚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十年,根据查明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尚不能得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结论。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夫妻双方之间更应相互照顾,原审法院的判决是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双方倍加珍惜,不轻易放弃多年的婚姻。故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