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庞宝德与郝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宝德,郝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庞宝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鹿新蕴,男,汉族,居民。系原告的朋友。被告郝为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修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宝德与被告郝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宝德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目前经济特别困难,双方协商先行撤诉,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宝德自愿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宝德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庞宝德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姚元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