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庞宝德与郝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宝德,郝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庞宝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鹿新蕴,男,汉族,居民。系原告的朋友。被告郝为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修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宝德与被告郝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宝德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目前经济特别困难,双方协商先行撤诉,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宝德自愿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宝德撤回对被告郝为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庞宝德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姚元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