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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宏理与楼可晓、胡志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宏理,楼可晓,胡志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章宏理。被执行人楼可晓,农民。被执行人胡志节。本院在执行章宏理与楼可晓、胡志节(2014)台三执民字第7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27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