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程东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东,卢新兵,刘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程东东,农民。被执行人卢新兵,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刘晓兰,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新兵、刘晓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新兵、刘晓兰银行存款24580.71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