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凡银、孟庆丰与柴会宝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银,孟庆丰,柴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银。申请执行人孟庆丰。被执行人柴会宝。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息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兰审判员 王俊通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