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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孙平与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孙平。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原告孙平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平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张美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